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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呼大学府路过街天桥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18 18:14:20发布作者:kehu

海拉尔区呼大学府路过街天桥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8-18

招标编号:2017-GC0793-SG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拉尔区呼大学府路过街天桥建设项目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海发改审字【2017】16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该项目为在学府路建设过街天桥2座,一座位于学府路呼伦贝尔学院外国语学院东侧,一座位于学府路呼伦贝尔大学正门南侧。每座过街天桥桥面高6米,通行高度4.5米,主桥长37.3米,宽4米,楼梯宽3.8米,结构采用钢结构。

建设地点:海拉尔区呼大学府路

招标控制价:6,902,708.00元

计划工期:45日历天

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3.3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施工企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及***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员、其中***员需具备有效***考核合格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海拉尔区呼大学府路过街天桥建设项目施工

1

138,054.00元

1508 4359 7685

说明:投标人**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8%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担保公司的保证担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09月12日10时0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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